时间:2023/12/2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近日,秦安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原系夫妻,年底,李某与张某达成离婚协议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协议书中双方对婚续期间购买的秦安县某小区的楼房一套的产权约定归张某所有。现李某以张某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隐瞒财产的情形为由诉至秦安法院,称两人婚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实际未分割,要求依法分割双方婚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即秦安县某小区的楼房一套,房屋产权归张某所有,由张某一次性补偿李某现金20万元。审理中,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调解,将《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逐句逐字解释给双方当事人听,并将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判决及调解实例一一进行讲解,在经过3次的调解后,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对秦安县某小区的楼房不再进行主张,对调解协议中未涉及的婚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张某同意平均分割,双方的矛盾彻底化解。法官寄语:协议离婚时,男女双方对婚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的分割应慎重考虑。订立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协议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协议签订后,协议内容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均应遵守。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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